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523民初3765号
原告: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杭埠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4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8元,减半收取为652779.5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缪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