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6579号
申请人: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安徽省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806428元财产。对此,担保人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坐落于新站区玉皇路与通宝路交口办公楼101、201、301(房地权证合产字×××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806428元财产;
二、查封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新站区交口办公楼101、201、301(房地权证合产字×××号),限制其转移过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