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65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皖0104民初6579号民事裁定书。据此,查封了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庐阳区城隍庙二期下沉式广场1层111#位(房权证合产字×××号)、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政务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城和风阁3幢28至29层2807/2807上(房权证合产字×××号)、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新站区玉皇路与通宝路交口办公楼101、201、301(房地权证合产字×××号)。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庐阳区城隍庙二期下沉式广场1层111#位(房权证合产字×××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政务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城和风阁3幢28至29层2807/2807上(房权证合产字×××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新站区玉皇路与通宝路交口办公楼101、201、301(房地权证合产字×××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