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力建设有限公司

92泰州市海陵区九里涂料厂与江苏华力建设有限公司、泰州远大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民初92号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九里涂料厂,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凌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IUPBMM24。
经营者:曹正海,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俭,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50680031。
法定代表人:蒋华平,董事长。
被告:泰州远大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刚家居建材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50680031。
法定代表人:李阳,董事长。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九里涂料厂与被告江苏华力建设有限公司、泰州远大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泰州市海陵区九里涂料厂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九里涂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九里涂料厂承担。
审判员 何 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素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