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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6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同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7666号
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同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甘明留,总经理。
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同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