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418号
原告:城口县亿联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和平社区阳光水岸小区1号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5U5D6D0C。
法定代表人:张昌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中,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龙,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开发区香邑大街以东香邑村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098621760F。
法定代表人:冯汉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城口县亿联商贸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城口县亿联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亿联商贸城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口县亿联商贸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城口县亿联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雪
书 记 员 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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