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利盟多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启商初字第00888号
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大田村工业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利盟多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区跃龙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利盟多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4441元),由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