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2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5幢503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GA94C。
法定代表人:李春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大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7197G。
法走代表人:芮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峰,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621号3幢2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42651347K。
法定代表人:李春兵。
原审被告:李春萱,男,1969年7月21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春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22元减半收取10911元,由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华敏洁
审判员  韦 苇
审判员  张朴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华茜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