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2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GA94C,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5幢503B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7197G,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52号。
法走代表人:芮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峰,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8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94元减半收取7447元,由上诉人上海中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杰明
审判员  费益君
审判员  王俊梅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