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3691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719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建华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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