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876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大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7197G。
法定代表人:芮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敏,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8322818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公司)与被告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光环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光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9元,由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智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