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海林市涌泉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83民初825号
原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洧水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富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涌泉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海林镇江头村1层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林市涌泉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以双方案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