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敦化市冬明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3民初1489号
原告:敦化市冬明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敦化市官地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洧水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敦化市冬明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敦化市冬明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冬明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冬明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敦化市冬明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