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敦化市金豆粮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1501号
原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洧水路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92549948T。
法定代表人:郭建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金豆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五间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79520050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于1973年2月20日,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敦化市金豆粮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郑州中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