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785号
原告: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永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辉煌,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春市长盛水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三甲镇黎冲村委会石溪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业昌。
原告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春市长盛水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30元,减半收取12515元,由原告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运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霆霆书记员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