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红旗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力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德龙新区B25栋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力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力川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贵州力川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正 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宾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