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力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红旗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力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德龙新区B25栋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力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力川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力川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130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力川贸易有限公司、***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账号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存款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宾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