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919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69.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7369.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