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919号
申请人: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北村民小组元尾六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9966190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93266372G。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2465.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2465.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