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零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红旗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市零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5栋1208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零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2022)湘0204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沙市零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零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271295.6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零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长沙市零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账号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存款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