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零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1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红旗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市零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5栋1208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零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长沙市零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7177元。现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沙市零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7177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