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红旗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迤西(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4号楼4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湟中县多巴镇黑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新华联教育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湟中县多巴镇黑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新华联***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教育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1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教育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教育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园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款项人民币9985646.4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教育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园有限公司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教育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园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账号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