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1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红旗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迤西(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4号楼4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湟中县多巴镇黑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新华联教育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湟中县多巴镇黑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新华联***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教育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湘0204民初1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