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鹿邑县涡北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5491号
申请人:河南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3X6XPB43,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颜桃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鹿邑县涡北镇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5418706617N,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付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勋,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鹿邑县涡北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鹿邑县涡北镇卫生院名下在金融机构的940588.39元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鹿邑县涡北镇卫生院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940588.39元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永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鲍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