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3号
南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8896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冻结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民生、建行、农行)存款172312.58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5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889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