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03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名都B座7层7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2976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大学路36-1号7号楼10层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8360890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4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受理执行标的743197元及利息6891.72元(计至2022年1月6日,之后以74319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赶工奖85019.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95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81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保险、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49557.28元,其名下17247.05元本院已另案冻结,因现阶段处置条件不成熟,暂不适宜处置。其名下坐落于梧州市××路××号××幢××层××号车库,第XX幢XX层XXX、XXX、XXX、XXX号车库,第XX幢负三层XX、XX、XX、XX、XX、XX、XX号车库,第XX幢XX层XX号车库,第XX幢负XX层XX、XX、XX、XX号车库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2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如需续封则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现阶段处置条件不成熟,暂不适宜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娟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曾 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