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06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名都B座7层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2976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苍海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7FEB1Y(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406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66,112.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8,076元。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应承担申请执行费5,89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金额为25元,作诉讼费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南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南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梁 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