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294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颜璋,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珠三街2号六层C区608之2房。
负责人:彭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强,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明志,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233号106号广济楼。
法定代表人:王练文。
原告***与被告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吴明志、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金果
人民陪审员  高金荣
人民陪审员  曾芬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罗宇琳
书 记 员  黄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