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4105号 原告:**,女,199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36501R,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232号广济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