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楷工业有限公司

江西龙楷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1执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龙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章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名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江西龙楷工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登记及证券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16.42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18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但是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2018年12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16542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0月31日未执行人民币15125.58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8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咨询意见,合议庭一致同意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翟因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