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22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何冷旧,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何来苟,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处湖南省双牌县,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创利恒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DLAGK7A,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龙晟财富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冷旧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创利恒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创利恒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支付给何冷旧8万元(注:该款系委托诉讼代理人***用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来苟个人银行账户),同日双方当事人另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的)9万元,申请执行人则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如被执行人未在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前述9万元,申请执行人则申请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何冷旧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622执196号案件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