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02执恢43号
铜仁市碧江区xxx建筑材料经营部:
关于你与贵州省铜仁市xxx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贵州省铜仁市xxx建筑有限公司支付铜仁市碧江区xxx建筑材料经营部的租金521831.37元、违约金165672.83元(尚欠289198元),承担执行费423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xxx建筑有限公司在贵州玉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经济开发区支行271230000120110001xxxx账号存款293436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铜仁市碧江区xxxx建筑材料经营部已于2021年5月8日领取该笔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602执恢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