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创利恒建筑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鸿盛达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贵州省铜仁市创利恒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住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
经营者:习某某,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吉安市峡江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本院受理执行铜仁市碧江区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贵州省铜仁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60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贵州省铜仁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铜仁市碧江区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租金521831.37元及违约金165672.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双方于2020年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1、由贵州省铜仁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尚欠铜仁市碧江区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760000元,在2020年7月1日支付160000元;2020年8月1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9月15日支付300000元。
本院认为,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执122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裕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谯思双
书 记 员 喻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