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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县国强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贵州省铜仁市创利恒建筑有限公司执行恢复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181执恢176号
新晃县国强建筑器材租赁部:
本院执行的新晃县国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贵州省铜仁市创利恒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湘0181执37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新晃县国强建筑器材租赁部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特申请恢复执行1171208元,经法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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