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622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创利恒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2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清理费、材料损失费合计102063.7元和案件受理费173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创利恒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划拨105231.10元(其中案款102063.7元、案件受理费1736元、执行费1431.4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案款102063.7元、案件受理费1736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黔0622执恢12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1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