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924民初532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靖安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 被告:江西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车上林场S227省道车竹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5GAJT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江西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