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924民初530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
被告:江西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车上林场S227省道车竹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5GAJT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江西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