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4民初3332号
原告:侯某,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盛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32900578X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哈路通信设备厂3号楼三单元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电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116961284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乌兰木伦大街与团结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侯某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盛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电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电业局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电业局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