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辉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辉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湖南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26号百纳公寓1栋1101。
法定代表人:邹金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亲辉,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波,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江西省辉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三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荣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西省辉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诉讼主体,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31元,上诉人江西省辉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伏华
审 判 员 熊 伟
审 判 员 唐亚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聪
书 记 员 康冰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