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辉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辉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801号
原告:湖南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金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元锋,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雯,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辉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峰。
被告:***。
原告湖南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辉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双石
人民陪审员  李本伟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婷婷
书记员梁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