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民初4020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上龙大道9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226070599。
法定代表人:梁书权,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大伟,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65051元;二、判令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65051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6%,从2021年6月15日起算,计至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8日,为1594元。合计:66645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日,***、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装配式农房安装施工承包协议》,***承接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装配式农房项目的安装施工。承包范围包括:钢结构主体、墙面围护等;计价为:单栋40平米农房安装费7300元(含税);单栋60平米农房安装费10500元(含税)。2021年3月,***已陆续完成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杨美古镇、横县、百色等各地的农房安装工程,且均已过6个月质保期。工程结算金额共计为648000元,已付款582949元,未付款金额为65051元。由于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给***和农民工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为此,***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装配式农房安装施工承包协议》,承包范围包括钢结构主体、墙面围护、屋面围护、内外墙腻子、门窗、室内石膏吊顶、室内水电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施工地不在广西扶绥县辖区内,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没有诉讼管辖权。***应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地提起诉讼。因***在多个地点施工,其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故***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永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雅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