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民初4020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上龙大道9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226070599。
法定代表人:梁书权,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大伟,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65051元;二、判令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65051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6%,从2021年6月15日起算,计至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8日,为1594元。合计:66645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日,***、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装配式农房安装施工承包协议》,***承接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装配式农房项目的安装施工。承包范围包括:钢结构主体、墙面围护等;计价为:单栋40平米农房安装费7300元(含税);单栋60平米农房安装费10500元(含税)。2021年3月,***已陆续完成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杨美古镇、横县、百色等各地的农房安装工程,且均已过6个月质保期。工程结算金额共计为648000元,已付款582949元,未付款金额为65051元。由于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给***和农民工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为此,***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装配式农房安装施工承包协议》,承包范围包括钢结构主体、墙面围护、屋面围护、内外墙腻子、门窗、室内石膏吊顶、室内水电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施工地不在广西扶绥县辖区内,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没有诉讼管辖权。***应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地提起诉讼。因***在多个地点施工,其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故***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永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雅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