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6702号
原告: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226070599,住所地:广西省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上龙大道945号。
法定代表人:梁书权,执行董事。
被告:随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565463483D,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何华,执行董事。
被告:国能长源随州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9GRNC88,住所地:随州市淅河镇樊家冲村。
法定代表人:李晖,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79Q,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
法定代表人:刘骅,董事长。
原告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国能长源随州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又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劳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