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民初2623号
原告: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上龙大道9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226070599。
法定代表人:梁书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大伟,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记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青秀区东葛路118号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QLN888。
法定代表人:陈珊。
原告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记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甘晏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甘璧霆
书 记 员 黄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