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522执保133号
申请人:东营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302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增,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郑州路水城国际东门城发会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贞华,经理。
申请人东营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利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2民初119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案涉银行账户,但案涉银行账户已经注销。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鲁0522民初1198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