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拓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302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49327958X9。
被执行人:山东海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7152903E。
法定代表人:李爱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拓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鲁052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杨淑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利津支行借款本金2684970.27元,逾期利息215482.14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合计2904452.4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684970.2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0.7662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高长伟、刘延江、李淑珍、牛桂香、孙小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高长伟、刘延江、李淑珍、牛桂香、孙小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淑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长伟银行账户3个,李淑珍银行账户3个、微信账户2个,刘延江银行账户3个,孙小荣银行账户1个,杨淑慧银行账户4个、微信账户1个,查询到高长伟名下机动车1辆,李淑珍名下机动车2辆,刘延江名下机动车1辆,刘淑慧名下机动车1辆,查询到刘延江名下房产1套,孙小荣名下房产1套,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申请人暂时不要求查封执行房产、车辆且不要求悬赏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刘振华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