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恒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23民初3010号
原告:江西恒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5YEL39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391庚亮北路47-53号090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5F7E90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恒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诉讼中,于2021年11月17日原告以经其考虑后欲在庭外找被告协商付款事宜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江西恒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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