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423民初243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江西省武宁县人,驾驶员,住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虎,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福星,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391庾亮北路47-53号090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5F7E90J。
法定代表人:徐建荣,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福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九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九荣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5日,被告公司与武宁县房管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承建武宁县鸿安小区完善道路硬化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向原告购买砂用于混凝土加工,经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方金林确认,尚欠货款5000元。本案中,方金林系代理行为或执行职务行为,还款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九荣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查明,2018年12月5日,被告九荣公司与武宁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九荣公司承建武宁县鸿安小区完善道路硬化工程。后案外人方金林挂靠被告公司承建了上述工程。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方金林向原告赊购砂。2019年1月19日、20日,原告向工地送货,总货款18650元,七份送货单均由方金林签字认可。2019年5月16日,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方金林在工程竣工验收表的工程完成情况栏签字。方金林陆续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3650元,仍欠5000元未付。
2019年9月30日,方金林因意外医治无效死亡。2020年1月11日,武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荣、方金林的姐姐方金凤等就武宁县富安小区、鸿安小区道路完善等配套工程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召开协调会,徐建荣同意鸿安小区道路硬化工程的人工工资由被告公司先行垫付,并借款3万元给方金凤,由方金凤去支付富安工地的材料款,该借款在鸿安小区工程款审计完毕拨款时予以扣回。同日,经结算,方金凤在上述0848955号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仍欠原告货款5000元。
另查明,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裁定对被告公司在武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道路硬化工程款5500元予以冻结。原告为保全提供担保,花费保险费3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送货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死亡医学证明、《关于九荣公司承建富安、鸿安道路完善等配套工程欠农民工工资协调会会议记录》、民事裁定书、保险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方金林挂靠在被告九荣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双方之间形成了挂靠关系。对于挂靠关系中对外债务的承担,被挂靠单位是否承担对外合同责任,应看与第三方的合同是否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订立,是否构成代理关系或是表见代理。如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合同相对人即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被挂靠单位不承担合同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在2019年1月与方金林发生交易时,方金林并未告知其挂靠在被告名下,但原告知道方金林肯定会挂靠在一个公司名下,但并不知道具体是哪个公司,直到2019年年底找相关政府部门协调才知道方金林挂靠在被告名下。故本院认定方金林是以自己名义与原告发生交易,该交易行为不构成代理或是表见代理,原告主张本案交易中方金林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方金林系为被告执行职务行为,也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承诺偿还案涉工程材料款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对其主张的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协调会会议记录,被告公司仅同意垫付案涉工程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未同意垫付所拖欠的材料款。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保全费75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明金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伍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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