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79号
申请人:***,男,1956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福星,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5F7E90J。
法定代表人:徐建荣,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武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道路硬化工程款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武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道路硬化工程款7000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雪芳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79号
申请人:***,男,1956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福星,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5F7E90J。
法定代表人:徐建荣,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武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道路硬化工程款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九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武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道路硬化工程款7000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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