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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初589号 原告:***,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远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华 茜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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