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余一中与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初352号
原告:余一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谈阵。
被告:北京银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仆寺街21号府右街宾馆2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长江北路1328号。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人: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一中与被告余谈阵、被告北京银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余一中向本院申请追加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18年3月6日,原告余一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一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一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余一中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陈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燕云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